一、前言: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以下簡稱本法)業經總統於113年8月七7日制定公布。本法第32條第2項規定,復審人不在地方軍事法院官兵權益保障會所在地住居或服役等情形,計算其提起復審之法定期間,應扣除在途期間辦法,由國防部定之。茲為使住居或服役各地區之復審人提起復審時間之計算有所依據,爰訂定「軍人權益事件復審扣除在途期間辦法」。
二、草案條文內容摘要:
「軍人權益事件復審扣除在途期間辦法」草案訂有復審人住居於臺灣地區、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國外或服役者之在途期間等,計7條條文。
三、公告事項說明:
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建議修正,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向本部陳述意見或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