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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消息

  • 114/03/21
    「國防部軍人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草案公告

    一、前言: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下稱本法)業經總統於113年8月7日公布,依本法第59條第3項規定,有關申訴事件之管轄機關、權責劃分、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及其他軍文併用機關定之。
    二、草案條文內容摘要:
    「國防部軍人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草案訂有申訴之對象及申訴範圍、申訴事件之管轄機關、處理權責、方式及期間等,計18條條文。
    三、公告事項說明:
    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建議修正,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向本部陳述意見或洽詢。
     

  • 114/03/21
    「軍人違紀調查案件受詢問人日費旅費支給辦法」草案公告

    一、前言:
        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之陸海空軍懲罰法第46條第4項規定,非因自己之違紀行為而接受調查人員詢問,得於詢問完畢後10日內,向調查機關請求日費及旅費。同條第5項規定,前項費用之支給項目、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二、草案條文內容摘要:
        「軍人違紀調查案件受詢問人日費旅費支給辦法」草案訂有調查機關之定義、調查機關支給受詢問人日費及旅費之條件、日費支給基準、旅費支給基準及項目等,計12條條文。
    三、公告事項說明:
        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建議修正,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向本部陳述意見或洽詢。

  • 114/03/21
    「軍人權益事件復審扣除在途期間辦法」草案公告

    一、前言: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以下簡稱本法)業經總統於113年8月七7日制定公布。本法第32條第2項規定,復審人不在地方軍事法院官兵權益保障會所在地住居或服役等情形,計算其提起復審之法定期間,應扣除在途期間辦法,由國防部定之。茲為使住居或服役各地區之復審人提起復審時間之計算有所依據,爰訂定「軍人權益事件復審扣除在途期間辦法」。
    二、草案條文內容摘要:
        「軍人權益事件復審扣除在途期間辦法」草案訂有復審人住居於臺灣地區、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國外或服役者之在途期間等,計7條條文。
    三、公告事項說明:
        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建議修正,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向本部陳述意見或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