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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雙重國籍者,經錄取後,應於入學前,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放棄外國國籍,並出具已向該國政府或其駐外單位申請放棄國籍之相關證明文件以及遞送證明,始得入學報到。未放棄外國國籍者,撤銷錄取資格,於受基礎教育期間發現者,予以退學及撤銷錄取資格,考生及家長不得有任何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