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之陸海空軍懲罰法第46條第4項規定,非因自己之違紀行為而接受調查人員詢問,得於詢問完畢後10日內,向調查機關請求日費及旅費。同條第5項規定,前項費用之支給項目、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二、草案條文內容摘要:
「軍人違紀調查案件受詢問人日費旅費支給辦法」草案訂有調查機關之定義、調查機關支給受詢問人日費及旅費之條件、日費支給基準、旅費支給基準及項目等,計12條條文。
三、公告事項說明:
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建議修正,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向本部陳述意見或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