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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役篇Q&A

  • 不可以折抵。
  • 高中、職以上學校的軍訓課程及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不能折抵志願士兵之役期。
在營常備兵轉服志願士兵,無須重覆實施入伍訓練;如果原專長與轉服專長職類不符,則另須接受專長訓練,合格者始起役服志願士兵。
自核定轉服志願士兵之日起服役4年,不含已服之義務役役期。
考生經資格審查、體能測驗、口試及智力測驗成績合格錄取後,呈繳資料至用人單位核定起役,收辦審查無誤即可辦理起役作業。
  • 否。
  • 依現行作法,志願參加一般抽籤分發者,依軍種需求單位所屬駐地(含外島)、需求專長及志願士兵戶籍地區等相關因素分發派職。
  • 是。
  • 由單位主官考量,以在不影響單位任務狀況下,得針對個人實施第二專長培訓,增加未來生涯規劃及經管的多元性。
新訓期間可透過志願書或報名表方式,選填分發軍種外(離)島單位服役。
志願士兵二兵服役滿6個月,可晉升一等兵;一等兵服役滿1年,可晉升上等兵。
志願士兵自晉級上等兵之日起算,可服役年限至上等兵現役最大年限十年。
表現良好者可以申請繼續留營,申請作業程序:在營服現役期滿之志願士兵,體格合於國軍人員體格分類作業程序之體格編號一或二、考績考核最近一年在甲等以上,且考績品德分項評鑑在甲等以上,服役期滿前三個月申請志願留營,由編階上校以上編階主官,視軍種、單位、兵科、專長、階級及員額之需要,以一至三年為一期,核定其留營繼續服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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