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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客問

志願士兵答客問

一、體格應合於「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三款規定之「志願士兵體格基準」(如簡章第1頁志願士兵體格基準表)。
二、自費體檢表及役男徵兵體檢以1年內有效,依檢查當日起算至該梯次報名起始日止,並以志願士兵體格基準審查之。
三、女子及常備兵後備役人員,應辦理自費體檢。
四、常備兵軍事訓練役、補充兵列管或替代役備役人員,應繳交役男體格檢查表;另前述檢查表已逾1年期限者應附加辦理自費體檢。
五、徵集入營服常備兵役及常備兵軍事訓練役人員應合於「志願士兵體格基準」,並持1年內役男體格檢查表可辦理轉服;超過1年者,由所屬單位函請各國軍醫院辦理「新訓在營轉服志願士兵體檢」,並至「國軍人才招募中心全球資訊網」辦理預約體檢。至國軍醫院辦理體檢時須檢附役男徵兵體檢表影本,提供醫院審查及留存。
六、徵集入營服替代役人員應繳交役男體格檢查表;另前述檢查表已逾1年期限者應附加辦理自費體檢。
七、自費體檢採「網路預約」制,考生須依甄選簡章指定之醫院、規定期程及事項(如簡章附表2),於「國軍人才招募中心全球資訊網」預約及自費新臺幣1,400元實施體檢,並應於當梯次報名截止前至醫院完成體檢,並於資審公告前完成資料補件,逾期不受理其報考。
八、考生僅得擇一指定醫院辦理體檢,一經受檢即不得再赴其他醫院辦理體(複)檢,並應妥為保存體檢表正本1份,於入營報到時繳交,以利體格資料查驗及建檔使用。
九、考生體格經「國軍志願士兵甄選會」(以下稱甄選會)體檢組實施體檢表複審,鑑定為不符合體格規定者,寄發不合格原因通知單。
十、甄選會將提供考生基本資料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簡稱健保署)進行精神疾病、癲癇疾病及重大傷病病史勾稽事宜;另由健保署提供考生健康(精神疾病、癲癇疾病及重大傷病)紀錄,必要時考生應配合完成醫療評估作業,俾利依考選簡章所訂基準進行人員甄選之體格查核程序。
十一、曾因自我傷害風險、癲癇疾病、精神官能症、精神病、嚴重型憂鬱症、器質性腦徵候群、口吃或啞、性格異常、性心理異常、自閉症、杜瑞氏症、神經性厭食症或暴食症、智能偏低等病症經診斷確定者,或有身心障手冊及重大傷病卡。或經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進行精神疾病、癲癇疾病及重大傷病病史勾稽比對符合前述疾病者,判定為不合格或撤銷其錄取資格。
十二、役男徵兵體檢被判定替代役或免役體位確定者,除「身高」、「身體質量指數(BMI)」、「血色素濃度」、「視力(不含弱視)」或「扁平足足弓角」等項目符合「志願士兵體格基準」可申請複檢外,其他不合格項目得直接判定為不合格體位。
十三、陣發性心室上心搏過速者、心房顫動或撲動者、心室心搏過速或心室顫動者、左束枝傳導完全或不完全阻滯者(包含左前束枝及左後)、右束枝傳導完全阻滯者、第二度(包含莫比氏第一型或第二型者)或第三度房室傳導阻滯者、沃夫巴金森懷特徵候群經十二導程心電圖確定者、心室性心律不整合併有心臟功能障礙者、複雜性或多發性心室早期收縮(指多型性二連脈MultipleformbigeminyVPCs或couplets)者、病竇徵候群經診斷確定者、心電圖校正後,QT間期超過四百八十毫秒,且有QT間期過長之昏厥家族史者,為不合格體位,以上均不得再次複檢。
十四、考生於體檢(視力)時不可戴隱形眼鏡(前2週不得佩戴角膜塑型片)。
一、經中校以上編階主官(管)考核推薦,年齡在32歲以下徵集入營服常備兵役或服替代役人員(服替代役人員係指於國家安全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以下簡稱海巡署》或國防部所屬機關、部隊服勤者)。
二、退伍或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結訓,年齡在32歲以下之常備兵後備役(女子曾服志願士兵現役停役、退伍,視同常備兵後備役人員)、補充兵列管或替代役備役人員。

若體位變化確定不符「志願士兵體格基準」者,須依「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辦理退訓。

國軍人員體位之區分均有一定標準,依國防部頒布「國軍專業志願士兵轉服士官甄選規定」,轉服士官人員體格須合於國軍人員體格分類作業程序之體格編號2(含)以上。

凡體格符合「志願士兵體格基準」皆可參加報名,如體位(格)檢查結果不符者不得報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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