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學報到及基礎教育期間相關規定
一、入學報到時間:
錄取人員應依錄取結果通知單規定時間(報到當日上午8時至下午5時),持錄取結果通知單、退伍證明、畢業證書、加分證明(證照、證書、體適能檢測成績證明、英語能力測驗證明等)、自費體檢表、體能鑑測及智力測驗成績證明、國民身分證、放棄外國國籍證明(限具雙重國籍者)、入學志願書(如
附表10)及保證書(如
附表11)等正本資料自行至指定地點完成入學報到。但曾完成與錄取班隊同等級之新生入伍訓練,得經各分科教育施訓單位(基礎教育及任官時間表如
附表12)核准免訓或補訓,另行通知入學報到時間及地點。凡未依規定時間完成報到,或報到時未繳交規定之證明文件者,一律撤銷其錄取資格,惟應繳交之證明文件非因個人因素缺件者,得簽具缺件切結書於1週內實施補件查驗(切結書如
附表13)。
二、入學日期、報到地點如有變更,由國防部另行公告,並於錄取結果通知單規定之。
三、報到日前或當日若發生不可抗力之天然重大事故時,依國防部另行公告報到之時間及地點為準。
四、錄取人員之入學、修業、考核、休學、復學、退學、開除學籍、授予軍事學資等事項,依「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辦理。
五、基礎教育期間,因個人志趣、品德、學業、技術等因素遭退學、開除學籍及結業任官後未服滿考選簡章所定之現役最少年限時,依考選簡章、「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處理辦法」、「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辦法」、「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賠償公費待遇及津貼作業規定」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未服滿最少服役年限志願申請退伍賠償辦法」,處理服役及賠償等相關事宜。
六、依法服行應服之兵役時,其已受之入伍及軍事訓練時間,按「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處理辦法」規定折服役期。
七、休學、退學、開除學籍及任官後不符考選簡章規定撤銷預備軍官之處理:
(一)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男,通知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辦理徵兵處理。
(二)具替代役備役役男身分者,通知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規定辦理。
(三)具後備軍人或補充兵役身分者,通知其戶籍地後備軍人管理機關,依後備軍人管理規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