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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與限制Q&A

  1. 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凡大陸地區人民,必須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並符合前述各項規定者始可參加體檢及報名。
  2. 依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規定,凡香港及澳門居民,必須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並符合前述各項規定者始可參加體檢及報名。
    錄取新生依據「軍事教育條例」及「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相關規定辦理報到入學,如於報到入學後察覺不符前揭規定者,則一律辦理退學。
  3. 各班隊請依當年度報考簡章規定為準。
  1. 曾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宣告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或未准易服社會勞動,或受強制戒治、觀察勒戒之保安處分裁判確定者,不得入學(准易科罰金或准易服社會勞動者,於執行完畢後,始得報考)。但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2. 各班隊請依當年度報考簡章規定為準。
  1. 凡具雙重國籍者,於錄取後應放棄他國國籍,且須檢附相關之有效證明文件,始准辦理報到入學;如於入學後發覺,一律以退學論處,考生及其家長不得有任何異議。
  2. 各班隊請依當年度報考簡章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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