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二階段考試之「口試」為資格審查依據,不併入總成績計算。但口試成績未達合格60分以上者,雖測驗成績達錄取基準,亦不予錄取。
二、報名「學校推薦」考生未參加面試者該項目以零分計不予錄取,面試或書面審查成績任一項成績低於60分,不予錄取。
三、「國防培育班」依考生總成績高低依序錄取至額滿,不列備取生,未招滿之員額併入「學校推薦」員額。總成績相同時,依各校自訂總成績同分之參酌優先順序,以成績高者先錄取,各項目成績均相同時,一律錄取。
四、「登記入學」、「學校推薦」依考生總成績高低依序錄取至額滿,不列備取生,未招滿之員額併入「個人申請」員額。總成績相同時,依各校自訂總成績同分之參酌優先順序,以成績高者先錄取,各項目成績均相同時,一律錄取。
五、「登記入學」依考生志願序及總成績高低進行分發,取正取校(院)系中最優先志願分發並錄取至額滿,總成績相同時,依各校自訂總成績同分之參酌優先順序,以成績高者先錄取,各項目成績均相同時,一律錄取。
六、「個人申請」依考生志願序及總成績高低進行分發,取正取校(院)系中最優先志願分發並錄取至額滿,餘列備取。總成績相同時,依各校自訂總成績同分之參酌優先順序,以成績高者先錄取,各項目成績均相同時,一律錄取。
七、接獲「國防培育班」、「登記入學」、「學校推薦」、「個人申請」或「統測入學」錄取通知者,均應完成聲明就讀或放棄就讀手續。「國防培育班」、「學校推薦」及「登記入學」考生經錄取後,未完成聲明放棄就讀手續者,不得參加「個人申請」分發。「個人申請」、「統測入學」考生經錄取後,完成聲明就讀手續者,即自動放棄備取分發資格,聲明放棄該學系(組)正取生資格者,得參加其他學系(組)備取遞補作業,但不得再要求補救措施。
八、「個人申請」、「統測入學」考生經錄取後,完成聲明就讀手續者,即自動放棄備取分發資格;聲明放棄該學系(組)正取生資格者,得參加其他學系(組)備取遞補作業,但不得再要求補救措施。
九、「個人申請」、「統測入學」備取生依各學系(組)缺額進行遞補分發,經備取錄取通知後,完成聲明就讀手續者,即自動放棄其他學系(組)備取分發資格,聲明放棄該學系(組)備取資格者,得參加其他學系(組)備取遞補作業。
十、考生未達各校甄選基準,即使所申請之學系尚未足額,亦不予錄取。
十一、三軍官校飛行生未招滿之員額,由軍事學校正期班招生委員會就符合空勤體檢(須達各校甄選基準)未獲錄取考生之成績績序及意願統一進行錄取分發。
十二、錄取生就讀聲明確認後,由軍事學校正期班招生委員會將就讀名冊函送「大學考試入學分發委員會」管制,不再辦理112學年度大學考試分發入學作業。錄取生規劃報考「112學年度指定科目考試」或其他就學考試者,應於112年6月26日(星期一)前,完成確認放棄全部錄取資格手續。
十三、招生委員會得視年度招生情形,針對符合錄取資格之人員,予以增額錄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