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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陸海空軍刑法(以下簡稱本法)自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發布施行後,曾經十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二、茲因依憲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及國防法第五條等規定,現役軍人本應克盡職責、確保國家安全之忠誠義務,然因近年屢發生現役軍人有對敵人為宣誓效忠之行為,為遏止與嚴懲此類行為,爰修正本法第二十四條,加重處罰「不盡其應盡之責而降敵罪」與增訂其預備犯及陰謀犯之處罰,並增訂對敵人為效忠表示,足以生軍事上不利益之犯罪類型,以有效確保國家安全及軍事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