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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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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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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中華民國國籍,且無外國國籍,年滿20歲至32歲(67年1月1日以後出生)以內,在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以上學校或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符合考選簡章所定資格條件,志願服務軍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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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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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身高160公分至195公分,體格基準值BMI為16.5至32 (計算公式:體重公斤值除以身高公尺值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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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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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155公分至180公分,體格基準值BMI為 17至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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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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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力:兩眼眼鏡度數含1/2散光在六屈光度(配鏡度數600)以內,經矯正視力可達0.8以上。無辨色力異常(色盲色弱)。曾實施近視角膜手術(PK、ALK、PRK、LASIK)者,需實施一年以上,經體格檢查無後遺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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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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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人員骨盆腔(含子宮內膜、輸卵管卵巢)炎症,或二、三度子宮脫位、子宮肌瘤、子宮內膜異位及應力性或急迫性尿失禁等症狀者,不得報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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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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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曾行子宮或兩側卵巢摘除術者,不得報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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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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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血色素未達12gm%、女性血色素未達11gm%者,不得報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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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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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體格檢查明顯顏面傷殘(胎記、疤痕)、青蛙腿、扁平足、斷指、任何紋身或刺青(報考憲兵男性不得穿耳洞),如經體檢醫院鑑定為不合格者,一律不得報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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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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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項目須符合「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體檢體格區分表」(如附表1)及「體位區分標準」常備役體位標準(「替代役體位」、「免役體位」及「體位未定」屬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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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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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格檢查須至考選簡章指定之體檢醫院(如附表2)實施體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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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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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考憲兵人員應符合憲兵甄選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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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男性:身高165至187公分,體格基準值BMI:18至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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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女性:身高160至175公分,體格基準值BMI:17至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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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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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受刑之宣告、保安處分、感訓處分、保護處分、強制戒治、觀察、勒戒者,不得報考。但少年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第1項規定或受緩刑宣告期滿未經撤銷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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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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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就讀軍事學校因品德因素遭開除學籍、退學者,不得報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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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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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凡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者,非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滿20年,不得報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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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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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民國86年7月1日以後香港來臺與民國88年12月20日以後澳門來臺者,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不得報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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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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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孕母安全,女性懷孕者不得報考,如於入營後基礎教育期間懷孕,一律註銷錄取資格並核予退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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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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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營志願役士官報考軍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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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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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各梯次分科教育報到時,須已服滿志願役士官現役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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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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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2年考績甲等,且無品德方面記過以上之處分(連帶處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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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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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役士官兵報考軍官或後備役士兵報考士官者:
近2年考績甲等(未辦考績者免),且無品德方面記過以上之處分(連帶處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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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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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具外國國籍者,可先行參加考選,惟經錄取後,於入營前應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放棄外國國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始可入營。如任官前經查核仍未放棄外國國籍,一律予以退學,考生不得有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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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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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士官退伍未志願納入後備役者,不得報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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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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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並授給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適任證書,以後備軍人列管人員,不得報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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